海南开放大学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手册

[发布日期: 2021-09-26 21:30:12 ] [浏览数:267736] [来源: 海南开放大学 ]

海南开放大学语言文字规范化

工作手册

政策法规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基础知识篇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使用标点符号应该注意的问题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应注意的问题

《通用规范汉字表》简介

语言文字规范化基础知识

历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主题

 


政策法规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ー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城。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常务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称和地名中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招牌、广告等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广播、电影、电视、网站等媒体以及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标识、说明、计量单位等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公安机关负责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中公民姓名的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设施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商业、旅游、交通、邮政、通信、卫生、文化、体育、金融等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机关的用语用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上一级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对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广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活动。

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少数民族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情形,除确需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国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

(一)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组织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

(四)电影、电视剧用语;

(五)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

(六)各类大中型会议、展览等活动的工作用语。

商业、旅游、餐饮、娱乐、交通、邮政、电信、卫生、文化、体育、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直接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用语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方言。

第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等公务用字;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汉语文教材、讲义、讲稿、试卷、板报、板书等教育教学用字;

(三)汉语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四)电影、电视及舞台字幕用字;

(五)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面向公众的电子屏幕用字;

(六)商业、旅游、餐饮、娱乐、交通、邮政、电信、卫生、文化、体育、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七)本省设计、制作,在境内使用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和在本省注册面向国内公众的网站的网页用字;

(八)广告、告示用字;

(九)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

(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

(十一)本省生产并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

(十二)山川、河流、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用字;

(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十四)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

第九条 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三)姓氏中的异体字;

(四)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五)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六)已注册的商标用字;
    (七)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八)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九)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需要使用的。

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第十条 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汉语拼音方案》、《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标点符号用法》等规范和标准。

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组织制发公文时,一般不得使用由字母构成或者其中包含字母的词语(以下简称字母词);确需使用的,应当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括注方式注明已经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汉语译名,或者国家权威机构编写的汉语词典中收录的对应汉语译名。

确需使用的字母词没有前款规定的对应汉语译名,或者不能确定准确的汉语译名的,制发公文的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组织应当征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使用其推荐的汉语译名。

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培养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列入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外国留学生进修汉语文及相关专业的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学用语用字。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应当规范完整,污损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广告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用谐音篡改成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外国文字名称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公共场所、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和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民族学校的汉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直接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五)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旅游等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前款规定的人员尚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培训。

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后,方可申请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上岗证书。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对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测试大纲和等级标准。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纳入出版物编校质量检查内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建议和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前款单位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作出调整岗位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广告、招牌用语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妨碍、阻挠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测试机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其测试工作资格。

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弄虚作假的,测试机构应当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二)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三)加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四)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五)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

  (六)弘扬传播中华优秀文化

  (七)加强语言文字法制建设

第三章 重点工作

  一、推广普及

  (一)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二、基础建设

  (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

  (四)语言数据库和语料库建设

  (五)语言国情调查

  三、督查服务

  (六)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七)国家语言应急服务和语言援助服务

  (八)手语盲文规范和推广

  四、能力提升

  (九)构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

  (十)提升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十一)提升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五、科学保护

  (十二)各民族语言文字科学记录和保存

  (十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

  (十四)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抢救和保护

  六、文化传承

  (十五)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

  (十六)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合作交流

第四章 创新与保障

  一、创新理念思路

  二、创新工作机制

  三、创新管理服务

  四、扩大对外开放

  五、强化人才保障

  六、提高科研水平

  七、加大宣传力度

  八、保障经费投入

序 言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是促进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是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历史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都对语言文字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树立和增强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努力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一章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尊重语言文字发展规律,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视野、改革创新,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加强语言文字基础建设和管理服务,增强国家语言实力,提高国民语言能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服务教育现代化,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发展。

  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内容。要健全完善语言文字法律制度规范,加强宏观政策指导。要增加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大培训测试及评估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

  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升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

  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树立各民族语言文字都是国家宝贵文化资源的观念,有针对性地采取符合实际的保护措施,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中的重要作用,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构建和谐语言生活。语言文字工作要创新理念和体制机制,要自觉融入国家改革发展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主动结合教育、文化、传媒、信息、商务等领域的建设和发展,坚持监督检查和服务社会并举。科学规划各种语言文字的定位和功能,妥善处理语言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汉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汉语拼音更好地发挥作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基本满足社会需求,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保护得到加强。语言文字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国家语言实力显著增强,国民语言能力明显提高,社会语言生活和谐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列入普法教育内容,增强教师、机关工作人员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法制意识,树立全体国民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识。

  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到2015年,普通话在城市基本普及,在农村以教师、学生和青壮年劳动力为重点基本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到202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社会基本普及,全国范围内语言交际障碍基本消除。

  加快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双语教育。到2020年,少数民族双语教师达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要求,完成义务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能够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加大《汉语拼音方案》的推行力度。加强学校汉语拼音教学。充分利用汉语拼音作为拼写和注音的工具,进一步发挥其在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领域,以及信息处理、国际交往、国际汉语教育和海外华文教育中的作用。

  (二)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树立科学的语言文字规范观,进一步完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妥善处理语言文字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深入研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和施行的规律,积极做好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应用的社会服务工作。

  推进语言文字标准化建设。加强国家语言文字标准的统筹管理,健全语言文字标准的层级和体系。加快制订、完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标准、应用能力标准、评测认证标准、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标准、外国语言文字使用规范,重点建设教育、信息处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辞书编纂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及时开展标准的复审、修订等工作。

  提升语言文字信息化水平。加强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语言文字基础工程建设,开展以语言文字处理为核心的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建设语言文字数据库、资源库和学习平台。

  (三)加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强化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教材、图书(特别是辞书)、影视剧等文化产品和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强外国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推进外语中文译写规范工作。

  加强社会语言生活监测和引导。引导网络、手机等新媒体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打造社会语言生活监测平台,跟踪研究语言生活中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纠正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的现象,引导社会语言生活健康发展,形成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社会氛围。

  做好语言文字社会咨询服务工作。建设语言文字应用咨询服务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多种手段,为社会提供语言文字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语言文字使用等的咨询服务。

  (四)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建立和完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提高全社会对语言文字学习的重视程度,促进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提升。

  受过初等教育的国民普遍具备普通话、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的应用能力;具有中等及以上教育程度的国民,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到相应要求,具有较好的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表达、沟通的能力。全社会语言规范意识进一步增强,公民在公共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

  正确处理各种语言文字关系。依法妥善处理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汉语方言、繁体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及学习使用问题,努力营造守法、健康、和谐的社会语言文字环境。

  增强全社会的语言资源观念和语言保护意识。积极开展树立语言资源观念和科学保护意识的各项公益性活动。

  加强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和资源开发利用。加强语言资源数字化建设,推动语言资源共享,充分挖掘、合理利用语言资源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建立和完善语言资源库,探索方言使用和保护的科学途径,用现代技术手段记录保存少数民族濒危语言。

  (六)弘扬传播中华优秀文化。

  充分发挥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载体作用。积极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等活动,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提升国民的文化素养和道德素养。

  拓展深化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建立民间语言文字协商机制,促进语言文字学术交流和语言文化交流,为港澳台同胞学习使用普通话提供服务。

  推进国际汉语教育。加强国际汉语教育教师培训、教材建设和教学研究,继续推动汉语相关水平测试向海外拓展,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继续发挥普通话、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方案》在国际汉语教育和海外华文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提升中文国际地位。促进中文成为有关国际组织的正式工作语言、国际会议的会议语言,提升中文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力。扩大、深化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语言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加强语言文字法制建设。

  研究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争取在2020年前完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修订工作。及时跟踪、研究语言文字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和研究成果,研究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加强语言文字执法工作,增强公民依法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使有关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第三章 重点工作

  一、推广普及

  (一)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继续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项目。完善国家级和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项目标准,将示范校创建作为教育质量监测、高校教学评估、各级示范性学校评审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继续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调整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对尚未达标的城市加强指导、检查、督促。二类城市在2015年、三类城市在2020年完成达标验收。建立城市评估复检制度,促进已达标城市保持并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推动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范围。

  开展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工作。以城市为中心、辐射带动农村地区,促进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整体提升。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际制订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进方案,开展试点,分步实施。

  推进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动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适时开展行业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评估工作。推动军队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和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教师、校长(园长)普通话培训。新进教师普通话水平应符合教师资格所规定的普通话等级要求。全体教师都要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对普通话水平未达标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长(园长)进行普通话培训,使其达到规定标准。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中华经典诵读教育骨干教师培训。

  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列为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开展多层次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训,满足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业务培训要求。

  进城务工人员普通话培训。推动用人单位、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和进城务工人员输出、输入地相关部门对务工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二、基础建设

  (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统筹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构建和完善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相配套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加强语言文字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建设,健全规范标准层级。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重点制订和完善汉字字形及属性、普通话语音、地名、科技术语、外国人名地名译写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及评测认证标准;研究制订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标准和国际汉语教育中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导中国语言文字国际标准的制订。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特别是国际标准研制人才的培养。

  (四)语言数据库和语料库建设。

  建设古今汉字全息数据库。收集整理中国古今汉字,包括国外应用汉字,理清汉字发展演变的历史,推动中国文字的历史传承、现实应用及国际传播。

  建设中国百年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数据库。收集整理中国百年来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数据库。

  建设国家语言资源动态流通语料库。继续建设面向语言资源监测的平面媒体、有声媒体、网络媒体和教育教材等国家语言资源动态流通语料库。完善现代汉语语料库。

  (五)语言国情调查。

  开展语言国情调查。调查特定地区的语言文字使用情况,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调查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语言使用情况,为制定相关行业语言文字政策和满足语言使用需求提供服务;调查手语、盲文等特殊语言文字使用情况,为制订完善手语、盲文规范标准,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提供服务;调查网络、手机等新媒体语言和外语词、字母词等的使用情况,加强对虚拟空间语言使用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开展语言普查。建立定期语言普查制度,开展普通话、汉字、汉语拼音等使用情况普查;汉语方言的种类、分布区域、使用人群和使用变化状况普查;少数民族语言及其方言的种类、分布区域、使用人群和使用变化状况普查;跨境语言的分布和使用情况普查;外国语言文字在境内的使用情况普查。争取在国家人口普查及其他相关调查中增列语言文字使用状况内容。

  建立中国语言数据库。绘制多媒体语言地图,发布中国语言国情报告。促进语言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和社会共享。

  三、督查服务

  (六)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完善社会语言生活监测平台。监测研究语言使用实态和语言生活热点,分析语言生活中的新现象,预测语言发展趋势,定期发布语言生活状况报告,并进行基于数据分析的语言战略研究。

  打造汉语汉字学习平台。整合汉语汉字规范标准及信息资源,提供资源共享、技术开放的现代化助教助学模式,服务于中小学教学、公民学习和国际汉语教育。

  建设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督查平台和测查认证系统。对传媒、出版物(重点是教材、工具书)、公共场所、信息技术产品以及汉字输入系统中的语言文字使用状况,进行规范标准符合性的测查认证和监督管理。

  建设国家语言文字咨询服务平台和语言文字应用服务系统。面向社会开展语言文字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应用业务等的免费咨询服务。加强对网络语言、新词新语等的规范引导。组织开展外语中文译名的监测、规范、审定和发布工作。

  (七)国家语言应急服务和语言援助服务。

  建立国家语言应急服务和援助机制。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制定应对国际事务和突发事件的关键语言政策,建设国家多语言能力人才资源库。促进制订外语语种学习和使用规划。推动社会建立应急和特定领域专业语言人才的招募储备机制,提供突发条件下的语言应急服务。及时为国家有关部门就我国海域、疆域等相关地名和天体命名提供语言文字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发挥语言社团作用,建立语言志愿者人才库,广泛吸纳双语、多语人才,为社会提供语言援助。

  (八)手语盲文规范和推广。

  加快手语、盲文规范标准研制。加强国家通用手语和盲文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修订通用盲文国家标准,研制通用手语国家标准,研制手语、盲文水平等级标准和手语翻译员等级标准。根据需求,研究制定少数民族手语、盲文。加强手语、盲文推广运用。结合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改革,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盲文。培育和发展手语、盲文社会服务机构,为听力、视力残疾人提供国家通用手语、盲文翻译和语音阅读、提示等服务。加强手语、盲文基础研究。重视手语、盲文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研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国家手语和盲文研究中心作用。

  四、能力提升

  (九)构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

  推进和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和汉语能力测试。加快推进普通话培训测试的信息化建设和资源建设,推进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适时修订《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编写系列普通话学习教材,研制和推行中小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修订和完善《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大纲》,完善测试系统,加大汉字应用水平测试推进力度。总结试点经验,修订和完善《汉语能力标准》和《汉语应用能力测试大纲》,推进汉语能力测试。

  (十)提升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提升幼儿普通话水平。幼儿园要创设自由、宽松的普通话交流环境,引导幼儿学会倾听并能清楚地用普通话表达,培养阅读兴趣,养成良好阅读习惯。

  加强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中小学校要依据语文课程标准组织教学,加强识字与写字、口语交际、阅读、写作等方面的教学,加强中小学规范汉字书写教育,注重语言文字的综合运用,全面提高中小学生听说读写能力。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要科学设置语言文字相关课程,以提高语文鉴赏能力、文字书写能力和语言表达与交际能力为重点,全面提升学生的语文素养及语言文字综合运用能力。

  建立并完善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评价标准。分级分类制订高校学生和中小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评价标准和测评办法,将口语表达、汉字书写纳入语文教学和评价范围。

  (十一)提升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提高教师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在教师资格标准中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要求。将语言文字纳入教师培养和培训的重要内容,全面提高教师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提高相关职业人群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健全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职业标准。

  提倡国民发展多语能力。在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合理规划,为提升国民多种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创造条件。

  五、科学保护

  (十二)各民族语言文字科学记录和保存。

  建设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科学设计,统一规划,调查收集普通话、汉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的有声语料,整理保存和深入开发利用,科学保存中国各民族语言实态。

  (十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

  研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加快制订社会应用和信息化急需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规范标准。做好少数民族语言的术语规范化工作。

  建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数据库。收集梳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历史和文化信息,建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化资源库和传统通用少数民族语言的大规模语料库。

  (十四)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抢救和保护。

  支持国家民委完成20种少数民族濒危语言的调查工作,出版《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丛书》。

  六、文化传承

  (十五)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

  推进学校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经典诵读和规范汉字书写教育,广泛深入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讲解的社团活动和校外活动。组织诵写讲下基层活动,对师生进行诵写讲辅导。加强诵写讲的研究,包括诵写讲与语文教育、养成教育、青少年成长、人文情感培养等方面关系和作用的研究。探索以中华经典诵读、书写教育为基础的诵写讲教育教学方法。

  建设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社会参与平台。继续举办中华经典诵读、规范汉字书写赛事等系列活动。举办传统节日诵读活动。通过对传统节日经典诗文、民间习俗的梳理、筛选,挖掘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运用多种形式予以呈现,增强传统节日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建设中华经典诵写讲资源库。遴选体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经典诗文及反映传统节日、各民族文化的优秀篇章,建设中华经典诵写讲资源库,以诵读、书写、讲解等形式予以记录、保存和展示、传播,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传承体系建设。

  (十六)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合作交流。

  服务港澳同胞普通话学习和培训测试。根据港澳同胞学习普通话的需求,对港澳同胞普通话水平测试、港澳地区教师普通话培训、内地和港澳地区学生暑期普通话交流项目提供支持和服务。合作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科学研究。

  推动海峡两岸语言文字业务交流。积极推动两岸合作编纂中华语文工具书工作,完善“中华语文知识库”网站建设,推动两岸语言文字智库、合作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等项目的实施,举办两岸语言文字学术研讨会及语言文化交流论坛,继续开展术语和专有名词等的研究规范工作,推动异读词审音、汉语文本简繁转换系统研发、字词对应数据库研制等方面的合作。实施两岸青少年语言文化交流项目。

  鼓励海外侨胞来华学习汉语。举办海外华人华侨子弟“母语寻根”夏令营活动,实施海外华文教师普通话培训工程。

  加大普通话培训测试的海外推广力度。深化与境外相关机构在普通话培训测试、汉语口语水平测试等方面的合作,进一步拓展在境外的培训测试范围。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与国际汉语教育、海外华文教育的有效对接。

第四章 创新与保障

  一、创新理念思路

  更新工作理念。适应时代发展,积极培育和树立语言文字的新理念。语言文字是国家的战略性文化资源,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性资源;推进语言文字事业科学发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备条件,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的战略需要,是促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升我国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的迫切要求。

  转变工作思路。语言文字工作要拓宽视野看作用,融入发展促发展,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主动与包括教育工作在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努力探索新的事业发展增长点和工作着力点,在提供支撑和服务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推进自身的发展。

  完善工作内容。语言文字工作要自觉履行“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职责,努力实现工作内容的拓展,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做好语言文字社会咨询服务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社会服务并重;要注重语言文字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注重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质量水平的提高,加大投入力度,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扎实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注重发挥语言文字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创新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全国语言文字工作“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语言文字工作的主导责任,切实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职能,充分发挥语委成员单位的作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支持,建立和完善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从体制和机制上确保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序开展。

  建立健全语委议事机制。建立健全语委全体会议、语委咨询委员会、外语中文译写规范部际联席会议及专家委员会,以及各专业机构、专项工作组等制度或组织。充分依靠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专家群体的才智和作用。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及相关领域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支持其开展或参加语言文字方面的宣传教育、学术研究、业务培训、合作交流、维权自律等活动。

  三、创新管理服务

  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要求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督查范围,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完善和细化执法程序和标准,切实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尊重和依靠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健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机制。

  建立长效协调督查机制。将语言文字工作要求纳入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干部考核范围。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将语言文字规范要求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普法宣传教育、机关行文规范、教育督导、新闻出版编校质量、广播影视制作播出质量、工商行政监管和城市市容管理等范围,并建立相应机制或制度。

  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督查的方式和手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实效。探索并建立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科技、自律等综合手段实施督查的新体系。建设基于数字网络技术的,覆盖广泛、查询便捷的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应用监督检查与服务网络平台,实行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

  创新服务方式。通过协作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为经济、民政、国土、民族、外交、国防等部门提供语言文字业务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核心利益。通过与学校、学术团体、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合作,为相关行业提供语言文字方面的专业培训、职业培训和评估测试等服务。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各种媒体和相关社会活动,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语言文字咨询服务和应急援助。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结合文化产业发展,注重开发语言资源,支持发展语言产业,为社会提供多样化语言文字服务。

  四、扩大对外开放

  进一步扩大语言文字工作的对外开放程度。通过多种途径加强语言文字的对外交流和传播,扩大中华语言文字的国际影响力,拓展中华文化传播的广度和深度。

  建立健全与相关涉外机构、对外传播机构的协作关系和协作机制,通过孔子学院教学、海外中国文化中心活动、高校来华留学生教育、对外汉语培训、对外传播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报道,以及节目交流、民间外交、青年交流活动等各种方式和途径,积极主动地对外传播包括语言文字在内的中华文化,为展示当代中国和平发展的国家形象和增进世界人民对中国的理解信任发挥积极作用。

  五、强化人才保障

  创新管理队伍培训方式。建立培训制度,通过举办“中央普通话进修班”,实施中青年骨干海外研修计划、语言文字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和专题研修、测试员提高培训等项目,对语言文字专兼职管理队伍开展上岗培训和定期轮训,建设高水平、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和测试员队伍。以现有资源为基础,建立国家级培训基地。

  加大专家队伍培养力度。通过科研资助、出国研修、重点培养等方式遴选培养一批优秀的语言文字专家,改善工作条件,完善用人机制,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术理论和政策研究、规范标准研制和咨询服务中的作用。

  健全奖励制度。对在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六、提高科研水平

  发挥科学研究的支撑作用。围绕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规范标准,以及社会语言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对策性研究,为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智力支持。

  加强科研管理和机构建设。积极整合相关研究力量,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学术团体的作用,重点建设好国家语委科研基地。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提升科研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重视研究成果的共享和社会应用。

  加强应用语言学学科建设。注重培养、扶持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物,支持其开展学术、业务研究与创新。提升学科地位和学术影响力。促进语言学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的现代化。鼓励跨学科、跨领域开展研究,鼓励协同创新。

  七、加大宣传力度

  创新宣传方式。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规划和普法教育内容。继续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创新活动内容、载体和方式,推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提高普通话普及程度。编写有关语言国情、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等系列普及丛书。

  构建宣传体系。加强语言文字网站、报纸、期刊和出版物等宣传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创新宣传手段,加强舆论引导,注重对社会关注的语言文字热点问题的宣传解释,营造有利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和规范使用的社会环境。

  八、保障经费投入

  建立健全语言文字事业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对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力度。推动各级财政加大对本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经费投入,增加农村、边远、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经费投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地区间建立对口支援和互利合作关系。设立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基金,支持多渠道筹措经费,鼓励企业、团体、个人捐赠。

  本规划纲要的实施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协同单位是语委成员单位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把落实本规划纲要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能,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协调好语委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全力推进本规划纲要的落实。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教语用〔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及《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切实发挥学校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基础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认识

  (一)学校是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阵地。学校是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养国民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增强国民文化自信的重点领域,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定义务,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要求。学校教育教学是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升人力资源素质的主要渠道。学校师生是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扎实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切实发挥语言文字事业基础性、全局性作用的关键环节。

  (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学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基本内容。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培养要从小抓起,良好的口语、书面语表达水平和语言综合运用能力,是国民综合素质的重要构成要素,在个人成长成才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是强化学生能力培养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坚实基础。学校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对学生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综合素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三)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语言文字事业是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支撑力量,与社会同发展、与时代共进步,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培养及社会辐射作用,将语言文字工作从校园向社会延伸,提高全民尤其是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学生和青壮年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内在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环节。

  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打造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的示范标杆,培养学生的“一种能力两种意识”。“一种能力”即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两种意识”即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

  (二)教师目标。熟悉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普通话水平达标,汉字应用规范、书写优美,具有一定的朗诵水平和书法鉴赏能力,熟练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具有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普遍具有自觉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和自豪感。

  (三)学生目标。普通话水平达标,口语表达清晰达意,交流顺畅;掌握相应学段应知应会的汉字和汉语拼音,具有与学段相适应的书面写作能力、朗读水平和书写能力,高校学生应具有一定的书法鉴赏能力;具有对中华优秀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建设。各级各类学校要深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在学校内涵建设和育人目标中明确语言文字工作要求,定位准确,目标明晰,措施到位。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评价体系,相关要求贯穿于学校常规工作和主要环节,常抓不懈,确保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坚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相互促进。各级各类学校要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日常管理,列入科研项目的总体计划,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列入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内容,将学生语文素养的培养融入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活动及校园文化建设中。通过高标准的语言文字工作要求,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提升;通过加强语言文字能力培训,促进整体师资水平的提升;通过增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升。

  (三)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各地根据《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见附件)的要求,结合原有工作基础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各级各类学校的建设标准和评分细化方案,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高等学校应更加注重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宣传推广,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工作方法和活动组织的创新实践;幼儿园应更加注重校园语言文字环境规范建设、教师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及应用能力的培养和建设,结合幼儿的学习特点,积极发展幼儿的倾听、理解和表达能力,民族地区双语幼儿园应注重为幼儿创设普通话交流的语言环境。有条件的地区,应在2020年前完成所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推迟达标时限,所有学校最迟应在2025年前完成达标建设工作,2020年前应完成一半以上。各地可在学校达标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各级语言文字示范校创建工作。

  (四)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在按照《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办法》开展督导工作时,要将学校作为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的重点领域,切实按照每5年一轮的频度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确保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达标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专管或兼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主动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

  (六)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要保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2003年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其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测试等级标准、测试大纲、测试规程和测试工作评估办法。

  第四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的政策、规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五条 国家测试机构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辖区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七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测试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测试机构)接受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国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省级以下测试机构的职责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确定。

  各级测试机构的设立须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

  第八条 测试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国家部委直属单位的测试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地区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测试由测试员依照测试规程执行。测试员应遵守测试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保证测试质量,并接受国家和省级测试机构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测试员分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测试员须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证书。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省级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经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荐的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国家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国家级测试员证书。

  第十二条 测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

  第十三条 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指导下,各级测试机构定期考查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并给予奖惩。

  第十四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视导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

  测试视导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

  测试视导员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和指导测试管理和测试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应接受测试的人员为:

  1.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3.影视话剧演员;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

  6.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接受测试的人员的普通话达标等级,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社会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接受测试。

  第十八条 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校学生接受测试。

  测试机构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开展测试工作,须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

  第十九条 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认定。

  第二十条 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第二十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同前次接受测试的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测试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试机构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基础知识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1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解读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是促进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是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历史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语言文字法制建设为语言文字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为推进语言文字工作提供了总依据。准确理解和把握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指导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12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也是迄今一直在实施中的宪法。这部宪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从此,推广普通话这项工作被纳入国家根本大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强调了普通话具有了全国通用的性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这部法律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法》实施后,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进行教学成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尽的义务,而且在教学中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也成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尽的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1031日颁布的这部法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是中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立法目的:1.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2.用法律形式确定公民在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 3.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

适用范围: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主要内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共四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语言政策;公民的语言权利;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职责和主要工作;语言文字应用的总原则;奖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调整对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即: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公共行为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方面应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

本法不干涉个人生活语言的使用,不是要求任何人在任何场合都得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要求在公众场合、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目的,是为了更广泛的人群能够准确接受和理解公共信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要体现的语言政策: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政策: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民族语言政策: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而是要让少数民族在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上,还能掌握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以便在更大范围的交际场合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关于方言的政策:语言文字是国家的战略性文化资源,也包括方言。方言是社会生活中语言的现实存在形式,有重要的使用价值和文化价值,在特定地域和领域内将长期存在,做为地方特色文化的载体,国家正在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收集记录汉语方言的实态语料,通过整理加工和保存,进而深度开发应用。国家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而是希望不同方言区的人能够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公共交际的场合进行无障碍沟通。

关于繁体字的政策:繁体字是汉字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书写形式,有其使用的领域和价值。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保留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语言文字管理体制

指导思想:条块结合,齐抓共管。语言文字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仅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主管部门来管是不够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职能部门: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语言文字工作;国务院的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本行业系统的语言文字使用;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上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都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执法主体。

关于法律责任

指导思想是以教育引导为主,以处罚为辅。语言文字问题不同于其他问题,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要引导全民提高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20124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于2012629日发布,201271日起正式实施。

全国各级党政机关的公文都应该遵循此条例和新公文格式标准。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将党政机关公文用纸统一为国际标准A4型,首次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素的编排规则,使党政机关公文的表现形式更加规范。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方面

本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版头有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和签发人6个要素,其中前3个和第6个要素不是所有公文都有;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主体有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9个要素;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版记有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两个要素;页码是版心外要素。

1.关于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年份”要用全称,不可简化,如“2011”不可写成“11”。发文字号应该注意的问题是括注年份的是六角括号“〔〕”,而不是方括号“[ ]”。正文引用文件名称后圆括号里的发文字号中,一样应该用六角括号〔〕”。下行文的发文字号居中排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2. 关于标题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发文机关名称经常被忽略。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三个机关以下联合发文,应该列出所有机关的名称,四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可采用排列前的发文机关名称加“等”的方式。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逐级多次转发的公文,拟标题时,可直接写所转发公文的标题,但要去掉原发文机关名称,“转发”前冠转发机关名称。如果转发的是“通知”,可只保留一个“通知”。转发公文,不得以被转发公文的发文字号代替被转发公文进入标题。

3. 关于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编排方法见本文中“关于版记”。)

4. 关于正文及序次语使用应注意的问题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正文中结构层次使用序次语应依次为: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特别注意的是,第一层次“一、”后面是顿号,不是逗号,也不是下脚点(齐线实心圆点);第二层“(一)”后面不能有标点;第三层“1.”中是下脚点,切不可用顿号;第四层“(1)”后面不能跟标点。层次序次语不能反序使用,可以越级使用,如果公文结构层次只有两层,第一层用“一、”,第二层既可用“(一)”,也可以选用 “1.”。同一个层次,使用的序次语形式必须一致。另外,如用“第一”“第二”表示次序,后跟逗号,而不能使用顿号。(非公文材料行文中,有时用外文字母表示顺序,字母后应该使用下脚点,如“A .”或“a .”,切不可用顿号。)

以上结构层次序数规范写法适用所有文本材料行文。

另需注意的是,序次语后如果使用小标题,标题结尾不应使用标点符号,如果使用句号,将失去小标题的身份,而成为本段的起领句,句号后不宜另起段,应该连续行文。

5.使用附件说明和附件应注意的问题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即附件说明。“附件说明”的标注规范:在正文之下空出一行居左空两个字编排“附件”二字,“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本身也不加书名号;如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加下脚点标注顺序,顺序号上下对齐。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顺序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注意!“附件”两字后不加冒号),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格式要求同正文。

需要注意的是在正文中写明报送、批转、转发、印发等字样的公文,在其生效标志后附的内容不是公文的附件,不在“附件说明”中列出,不按附件处理。

6.关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成文日期是公文生效的时间,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7.关于附注使用应注意的问题

附注是对公文使用时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的说明,如请示性公文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下发的公文可在附注处注明公文的传达范围和是否公开发布等。附注不是对公文内容的解释或注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附注的位置要在“成文日期”的下一行,居左空两字,用圆括号括入,回行顶格。

8.关于版记

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 35 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 25 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如有抄送机关,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同一系统内同级机关之间用顿号分隔,不同机关之间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后加“印发”二字。

2012版国家标准规定,版记置于最后一面,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双面印刷的公文,版记一定要在偶数页上。骑马装订的公文,不管前面的空白有多少,版记也要放最后一面。

9.关于页码

使用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

10.关于公文字体字号

公文的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和紧急程度  用3号黑体字标示。

发文机关标志  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庄重和不大于上级机关为原则自行酌定,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15mm。

发文字号  3号仿宋体字。

签发人  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的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公文标题  用2号小标宋体字(宋体加黑)。

主送机关  用3号仿宋体字。

公文正文  一级标题使用3号黑体字,二级标题使用3号楷体字,其他部分全部是3号仿宋体字。非正式文件材料可根据需要做字号调整,字体起醒目作用,不变为宜。

附件说明  3号仿宋体字。

附件  “附件”二字用3号黑体字。

附注  使用3号仿宋体字。

抄送机关  4号仿宋体字。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用4号仿宋体字。

页码  4号半角宋体

 

使用标点符号应该注意的问题

3使用标点符号应该注意的问题

标点符号的定义: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用来表示语句的停顿、语气以及标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词语)的特定性质和作用。注:数学符号、货币符号、校勘符号、辞书符号、注音符号等特殊领域的专门符号不属于标点符号。

标点符号的种类:包括点号和标号。

点号的作用是点断,主要表示停顿和语气。分为句末点号和句内点号。句末点号:用于句末的点号,表示句末停顿和句子的语气。包括句号、问号、叹号。句内点号:用于句内的点号,表示句内各种不同性质的停顿。包括逗号、顿号、分号、冒号。

标号的作用是标明,主要标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词语)的特定性质和作用。包括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着重号、连接号、间隔号、书名号、专名号、分隔号。

当前社会上,标点符号使用中出现最普遍的问题是序次语后标点的使用,最突出表现在阿拉数字做序次语时后面使用顿号。规范用法是:不带括号的阿拉数字做序次语时后面使用实心圆点。

实心圆点属于非中文标点符号,应该用在非中文序语后。

顿号是中文专有标点符号,应该用在中文序次语后。

《标点符号用法》附录B.3章节专门说明序次语之后的标点用法

GB-T 15834-2011 标点符号用法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是对1995年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的现行的国家标准,新用法的变化有:

一、问号(?) “基本用法”增加了两条用法

(一)在多个问句连用或表达疑问语气加重时,可叠用问号。通常应先单用,再叠用,最多叠用三个问号。

例:这就是你的做法吗?你这个总经理是怎么当的??你怎么竟敢这样欺骗消费者???

(二)问号也有标号用法,即用于句内,表示存疑或不详。

1:马致远(1250?一1321),大都人,元代戏曲家、散曲家。

2:钟嵘(?一518),颖川长社人,南朝梁代文学批评家。

二、叹号( ! ) “基本用法”增加了两条用法

(一)表示声音巨大或声音不断加大时,可叠用叹号;表达强烈语气时,也可叠用叹号,最多叠用三个叹号。

1:轰!!在这天崩地塌的声音中,女娲猛然醒来。

2:我要揭露!我要控诉!!我要以死抗争!!!

(二)当句子包含疑问、感叹两种语气且都比较强烈时(如带有强烈感情的反问句和带有惊愕语气的疑问句),可在问号后再加叹号(问号、叹号各一)。

1:这点困难就把我们吓倒了吗?!

2:他连这点起码的常识都不懂,还敢说自己是高科技人才?!

三、顿号(、)“基本用法”增加了两条用法

(一)相邻或相近两数字连用表示概数通常不用顿号。若相邻两数字连用为缩略形式,宜用顿号。

1:飞机在6000米高空水平飞行时,只能看到两侧八九公里和前方一二十公里范围内的地面。

2:这种凶猛的动物常常三五成群地外出觅食和活动。

3: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二、三产业的基础。

(二)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

1:“日”“月”构成“明”字。

2:店里挂着“顾客就是上帝”“质量就是生命”等横幅。

3:《红楼梦》《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是我国长篇小说的四大名著。

4:李白的“白发三千丈”(《秋浦歌》)、“朝如青丝暮成雪”(《将进酒》)都是脍炙人口的诗句。

5:办公室里订有《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和《时代周刊》等报刊。

四、引号(“ ”和‘ ’)“基本用法”增加了一条。

独立成段的引文如果只有一段,段首和段尾都用引号;不止一段时,每段开头仅用前引号,只在最后一段末尾用后引号。

例:我曾在报纸上看到有人这样谈幸福:

“幸福是自己喜欢什么和不喜欢什么。……

“幸福是自己擅长什么和不擅长什么。……

“幸福是在正确的时间做了正确的选择。……”

五、括号(()〔〕【】﹝﹞)增加了不同形式括号用法的示例

(一)标示下列各种情况,均用圆括号:

1.标示注释内容或补充说明。

1:我校拥有特级教师(含已退休的) 17人。

2:我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我们还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热烈鼓掌)

2.标示订正或补加的文字。

3:信封上写着:“阿夷(姨),你好!”

4:该建筑公司负责的建设工程全部达到优良工程(的标准)。

3.标示序次语。

5:语言有三个要素:(1)声音;(2)结构;(3)意义。

6:思想有三个条件:(一)事理;(二)心理;(三)伦理。

4.标示引语的出处。

7:他说得好:“未画之前,不立一格;既画之后,不留一格。”(《板桥集•题画》)

5.标示汉语拼音注音。

8:“的(de)”这个字在现代汉语中最常用。

(二)标示作者国籍或所属朝代时,可用方括号或六角括号。

1:[英]赫胥黎《进化论与伦理学》

2:〔唐〕杜甫著

(三)报刊标示电讯、报道的开头,可用方头括号。

例:【新华社南京消息】

(四)标示公文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年份时,可用六角括号。

例:国发〔2011〕3号文件

(五)标示被注释的词语时,可用六角括号或方头括号。

1:〔奇观〕奇伟的景象。

2:【爱因斯坦】物理学家。生于德国,1933年因受纳粹政权迫害,移居美国。

 六、连接号( — )取消了连接号中原有的二字线,将连接号形式规范为短横线“-”、一字线“—”和波纹线“~”三种,并对三者的功能做了归并与划分。

(一)标示化合物的名称或表格、插图编号;连接号码,包括门牌号码、电话号码,以及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年月日等;在复合名词中起连接作用;某些产品的名称和型号;汉语拼音、外来语内部分合等均用短横线(占半个字的位置)。

1:3-戊酮为无色液体,对眼及皮肤有强烈刺激性。

2:参见下页表2-8、表2-9

3:安宁里东路26号院3-2-11

4:联系电话:010-88842603

5:2011-02-15

6:吐鲁番-哈密盆地

7:WZ-10直升机具有复杂天气和夜问作战的能力。

8:shuōshuō-xiàoxiào(说说笑笑)

9:盎格鲁-撒克逊人

10:让-雅克•卢梭(“让-雅克”为双名)

11:皮埃尔•孟戴斯-弗朗斯(“孟戴斯-弗朗斯”为复姓)

(二)标示下列各种情况,一般用—字线(占一个字的位置),有时也可用波纹线(占一个字的位置)

1.标示相关项目(如时间、地域等)的起止。

1:沈括(1031—1095),宋朝人。

2:2011年2月3日—10日

3:北京—上海特别快车

2.标示数值范围(由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构成)的起止。

4:25~30g

5:第五~八课

七、书名号(《》 < > )明确了书名号的使用范围。

(一)标示书名、卷名、篇名、刊物名、报纸名、文件名等。

1:《红楼梦》(书名)

2:《史记•项羽本纪》(卷名)

3:《论雷锋塔的倒掉》(篇名)

4:《每周关注》(刊物名)

5:《人民日报》(报纸名)

6:《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文件名)

(二)标示电影、电视、音乐、诗歌、雕塑等各类用文字、声音、图像表现的作品名称及简称。

1:《渔光曲》(电影名)

2:《追梦录》(电视剧名)

3:《勿忘我》(歌曲名)

4:《沁园春•雪》(诗词名)

5:《东方欲晓》(雕塑名)

6:《光与电影》(电视节目名)

7:《社会广角镜》(栏目名)

8:《庄子研究文献数据库》(光盘名)

9:《植物生理学系列挂图》(图片名)

10:我读了《念青唐古拉山纪行》一文(以下简称《念》)

(三)标示全中文或中文在名称中占主导地位的软件名。

例:科技人员研制《电脑卫士》杀毒软件。

(四)不能视为作品的课程、课题、奖品奖状、商标、证照、组织机构、会议、活动等名称,不应用书名号。下面均为书名号误用的示例:

1.下学期本中心将开设《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两门课程。(×)

2.明天将召开《关于“两保两挂”的多视觉理论思考》课题立项会。(×)

3.本市将向70岁以上(含70岁)老人颁发《敬老证》。(×)

4.本校共获得《最佳印象》《自我审美》《卡拉ok》等六个奖杯。(×)

5.《闪光》牌电池经久耐用。(×)

6.《文史杂志社》编辑力量比较雄厚。(×)

7.北京将召开《全国食用天然色素应用研讨会》。(×)

8.本报将于今年暑假举行《墨宝杯》书法大赛。(×)

八、分隔号( / )《新用法》增加了“分隔号”,又称“正斜线号”。

定义:标号的一种,标示提行、节拍及某些相关文字的分隔。

形式:分隔号的形式是“/”。

基本用法:

(一)诗歌接排时分隔诗行(也可以用逗号和分号)。

例: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夜来风雨声/花落知多少。

(二)标示诗文中的音节节拍。

例: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

(三)分隔供选择或可转换的两项,表示“或”。

例:动词短语中除了作为主体的述语动词之外,还包括述语动词所带的宾语和/或补语。

(四)分隔组成一对的两项,表示“和”。

1:13/14特别快车

2:羽毛球女双决赛中国组合杜婧/于洋两局完胜韩国名将李孝贞/李敬元。

(五)分隔层级或类别。

例: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省(直辖市、自治区)/省辖市(地级市)、自治州/县(县级市、区)/乡(镇)。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应注意的问题

4出版物上数字用法应注意的问题 

GB-T 15835-2011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2011年7月29日发布,2011年11月1日实施,是对1995年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的现行的国家标准。

数字用法应遵循的原则

1.编码效率原则。特点:信息传递效率高,倾向使用阿拉伯数字,突出其功用。

2.尊重传统原则。特点:统一美感,庄重典雅,尊重和传承文化,使用汉字数字,突出其功用。

3.表义清晰原则。特点:强调表义信息清晰准确,是对前两个原则进行约束,使用的数字形式不能产生歧义。

4.系统一致原则。即同类别同形式。两种数字形式均可时,一个系统里不能出现两种数字形式,常见不规范情况在使用汉字数字表达时间时,出现阿拉伯数字的“0”,如00八年

元规则:选用适合原则多的那种数字形式,不选明显违反某规则的那种。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应该注意:

    其中“皙”“瞋”“噘”“蹚”“凓”“勠”6字调整为规范字,与原“正字”用法有明确区别。其他39个异体字在特定用法上调整为规范字。详见《通用规范汉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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